信息公开制度
(2023年2月10日理事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公布活动,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基金会的监督,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本基金会内部相关信息和业务活动需通过网站、媒体、基金会简报及其它途径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二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三条 基金会向社会公布以下信息:
(一)基金会负责人,秘书长名单;
(二)基金会章程及相关制度;
(三)基金会开展公益项目的相关信息;
(四)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相关信息;
(五)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基金会其它可以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在履行信息公布义务的基础上,本基金会为进一步公开透明运作,基金会定期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三章 信息公开方式
第五条 基金会可通过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信息平台、网站、媒体、及其它途径进行信息公开。
第六条 为加强与社会公众的互动交流,本基金会应当利用多种有利契机开展形式多样的信息公开活动。
第七条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第四章 信息公开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第九条 基金会公布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基金会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快捷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十条 基金会信息公布所使用的媒体应当能够覆盖基金会的活动地域。
第十一条 基金会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布活动的有关事务。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需经过秘书长批准,修改后重新公布,并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二条 对已公开信息的修改需要报秘书长审批同意后进行公开。
第十三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基金会应当公开说明或者及时澄清。
第十四条 基金会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对已经公开的信息资料,妥善保管。
第五章 信息公开监督
第十五条 基金会是信息公开的义务人,对公开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快捷地查阅公开的信息,主动接受捐赠方、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基金会将信息公开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知识产权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不得公开,但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审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23年2月10日理事会修订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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