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票据管理制度
(2025年1月7日理事会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本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票据管理制度,规范票据使用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健全捐赠票据内部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由专人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登记与保管,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捐赠票据的领购、使用、作废、结存以及接受捐赠和捐赠收入使用情况。
第三条 基金会接受用于其业务范围内的公益事业捐赠都要开具捐赠票据。基金会在实际收到公益捐赠后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第四条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一)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二)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三)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第三方的;
(四)非现金捐赠,且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
(五)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六)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七)交换交易收入;
(八)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九)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严禁转借、转让、代开、买卖、涂改、毁损、串用票据和超出规定项目、范围、标准使用捐赠票据。
第六条 业务部门提交捐赠信息后,财务需核对金额、捐赠方身份、项目名称等关键信息,确认无误后,方可在系统中开具票据。
第七条 系统自动生成唯一票据编号,并加载防伪电子签章(或财政部门认证的电子签名)。 票据内容须包含:捐赠方名称、金额(人民币大写及小写)、日期、用途、票据代码等。 并通过短信、邮件或捐赠平台自动推送至捐赠方指定接收渠道。需保留发放记录(如发送时间、接收方邮箱/手机号)。
第八条 票据开具后原则上不得修改。如信息错误需作废,须经财务负责人审批后重新开具,原票据标注“作废”状态并留存记录。 若发生退捐或金额调整,需通过系统“红字冲销”功能处理,生成负数票据,确保账务一致。捐赠方接收信息有误时,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经业务部门确认后重新开具。
第九条 电子票据原件(含元数据)须在系统中保存至少5年,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技术部门定期备份至独立服务器或云端,确保数据安全。
第十条 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捐赠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捐赠票据,应登记造册,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组织销毁。
第十一条 基金会撤销、改组、合并,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时,应对已使用的捐赠票据存根及尚未使用的捐赠票据登记造册,并交送同级财政部门统一核销、过户或销毁。
第十二条 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25年1月7日理事会修订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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