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2023年2月10日理事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内容包括: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审批权限、财务监管、岗位职责、财务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货币资金管理、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与财务报表分析。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 基金会根据基金余额情况、年度工作计划等编制年度预算。预算须经过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执行。
第五条 当年支出项目需要调整预算的,单个项目资金在 50 万元(含)以内,需要经秘书长、理事长或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单个项目资金在 50 万元以上,须经理事会审议。
第六条 理事会应定期听取预算执行情况汇报。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本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对基金会的收入实行专门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募集、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的业务范围。
第九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
第十一条 收到公益捐赠现金或者支票:
现金收款需要指定中心专员进行收款,除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现金款项;
收款时,由中心专门收款人员与中心主任共同确定,所收取的款项最晚不得晚于当周日将所收取的现金款项支付到基金会公账;
任何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收取基金会现金款项,如有发现,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
第十三条 基金会接收非现金捐赠,应建立捐赠实物分类登记表册,登记物资品种、数量,收支账册纳入法定账簿记账,并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严格区分交换交易收入和捐赠收入。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应当记入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相关会计科目,不得计入捐赠收入。
第十五条 基金会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十六条 基金会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公益事业支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十八条 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一) 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二) 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三) 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四) 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五) 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包括:
(一)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险(障)费(含离退休人员)、住房公积金;
(二) 担任专职工作理事的津贴、补助和理事会运行费用。
第二十条 行政办公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寄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第二十一条 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对于没有约定的:
(一)项目直接运行费用,不得超过本基金会规定的标准支出;
(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应当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三条 公益事业支出管理:
(一) 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10%;
(一)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四) 监事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五) 完成理事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章 审批权限
第二十四条 日常管理经费审批权限
员工工资(含志愿者补贴)、社保、福利、办公耗材开支、理事会会议产生的费用等各项开支,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
基金会固定资产购置由使用部门提出采购申请,报秘书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审批权限
基金会项目分为经常性项目和临时性项目。
经常性项目是指经理事会批准的,并且连续实施的预算项目,由秘书长审批;需要调整预算时,需报理事会审批。
临时性项目是指当年新增项目或上年结转项目,项目经费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50万元以上(含)的开支,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资助经费审批权限
经理事会批准的经常性项目资助经费由秘书长审批,年度内不予调整。
新增的临时性项目的资助经费,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50万元以上(含)的资助经费,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 接待费审批权限,临时来基金会办事或洽谈业务人员,需在基金会就餐的,经秘书长同意,按每人次不高于50元标准安排餐。招待对基金会有较大贡献的战略合作伙伴企业领导,经秘书长同意,按每人次不超过120元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赠品审批权限因业务工作需要,征得捐赠人同意,作为赠品赠送他人的捐赠品,由秘书长批准。
第六章 财务监管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要加强财务监管,严格遵守有关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法依规开展各类财会工作。
第三十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帐薄登记完整规范,账务处理准确及时,核算合规合理。定期编报相关会计信息资料,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定期分析收支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相关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二条 严格报销手续,报销单据、手续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对不真实、不合规和违反财务制度的支出,财会人员应拒绝办理或者按职责予以纠正。
第三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岗位责任制。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保管现金、有价证券和银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财务业务的全过程,基金会接受现金捐赠,收款人和开票人应当至少由两人分别承担,所收取的现金及时入账。未取得会计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
第三十五条 财会人员调动,应当提前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十六条 依法接受财务审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七章 岗位职责
第三十七条 财务岗位职责:
(一)财务负责人岗位职责:
1、负责主持本部门的全面工作,督促部门人员认真完成本职工作,为基金会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资料。
2、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根据基金会的工作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帐套体系。
3、认真执行《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工作流程。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4、根据各部门编制的预算,编制基金会年度全面财务预算。并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做出信息反馈,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对比。负责基金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审核财务报表,并进行综合分析。
5、认真审核原始单据,加强支出控制,纳入预算管理,使基金会的资金流向合规有序。
6、负责牵头联合其他相关部门人员负责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管理的有关事项,学习和掌握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相关政策,对获得资格需满足的条件持续关注,并逐个进行检查对照。
7、牵头联合其他相关部门人员负责基金会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管理的有关事项,学习和掌握基金会企业所得税免税资格认定的相关政策,对获得资格需满足的条件持续关注,并逐个进行检查对照。
8、负责基金会年度审计工作,安排会计和出纳人员配合做好各类审计工作。
9、参与基金会的各项投资管理工作。
10、做好财务部有关文件、合同等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11、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会计岗位工作职责
1、负责处理日常会计事项,结算往来账目。负责核对日常收付款业务,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正确、及时、完整地填制会计凭证,做到记账、算账、报账手续完备,同时使用会计科目准确,反映内容真实、清楚,数字正确,账目清楚,凭证后附件齐全。编制有关财务报表,做到准确无误。
2、负责编制本基金会的年度财务决算,根据本基金会秘书长要求,按时、正确、真实编报及报送各种财务报告。
3、按照财务制度及有关规定,对本基金会的收支票据进行认真审核,对手续不完备的、不合理的收支票据,不予入账。
4、定期清理往来账目,避免呆账,并对费用账户进行分析,提出建议。
5、负责落实申报各种税种的计提、申报、缴纳(上缴)工作。负责税务登记变更、免税资格申请等工作。
6、按照基金会制度规定使用及保管印章。
7、配合做好各种审计工作。
8、负责保管已完成年度会计档案,做好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9、负责对已开据的发票和捐赠收据进行审核。
10、负责协助捐赠方办理减税手续。
11、协助本基金会人事部做好相关工作(职工工资、统计报表、社会保险等)。
12、负责审核出纳编制的银行余额调节表。
1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出纳岗位工作职责
1、负责管理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按银行规定办理转账结算业务。根据经济业务发生的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入账,做到日清月结,掌握存款情况,月终与银行逐笔对账,如有不符,应查明是否有未达账项,并编制余额调节表。
2、负责保管银行账户文件,办理银行账户开户及变更手续与年检业务。按照制度规定使用及保管银行印鉴。
3、负责签发支票的同时填写支票使用登记簿备查,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及时反映支票的报销情况,并妥善保管空白支票等资金往来票证。
4、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据实办理收付款业务,并负责到银行办理电话费、税款、汇票等结算业务。核对账户存款,发现长短款,应及时正确处理。
5、负责保管库存现金的安全与完整。
6、负责支票的购领及使用登记,及时购领票据,接受提供票据机关的审验。对购入的票据及时登记、妥善保管;及时验销已用票据;及时与票据购领责任人沟通票据使用情况,保证票据使用。
7、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按照经济业务发生的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入账,做到日清月结,保证账款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不以白条抵库,不得保存账外资金,发现账款不符时,要查明原因,长款不得私自取走,短款要如实赔偿。
8、对保险柜的密码要保密,下班时应既锁又转动号码,保险柜钥匙要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并对现金及票据的存放要注意安全,离岗时必须将现金及支票放入保险柜,以保证安全。
9、负责检查收付款凭证与所附原始凭证会计事项是否一致,金额是否相等,有无秘书长审批签字和会计审核,是否符合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规定,复核无误后才能办理款项收付。
10、做好备用金的核对工作,根据业务的性质确定备用金的额度,业务完成后,催其核销,监督其备用金使用的合理性。
11、每月按规定时间发放本基金会职工工资、奖金、劳务费等各项工作。
12、负责款物到账后开据发票和捐赠收据。
1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财务电算化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财务部使用用友财务软件进行本单位的财务核算,并建立本单位的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电算化岗位的职责范围。
第三十九条 电算化会计岗位设置和工作职责如下:
(一)电算主管:负责协调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的运行工作,要求具备会计和计算机知识,以及相关的会计电算化组织管理的经验;电算化主管可由会计兼任。
(二)软件操作岗
负责对本单位的会计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并及时输入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工作;负责会计资料的整理、登记、保管、保密工作。
(三)审核记账岗
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操作会计软件登记机内账簿,没有审核的凭证不能记账;对打印输出的账簿、报表进行确认审核。此岗位人员应具备会计和计算机知识。
第四十条 明确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工作内容和权限,对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指定专人定期更换密码,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第四十一条 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登记机内账簿。
第四十二条 操作人员离开电脑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第四十三条 保证设备安全和计算机正常运行,经常对有关设备进行保养,保持设备的整洁,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四条 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对磁性介质存放的数据要保存双备份。
第四十五条 对正在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修改、对通用会计软件进行升版和计算机硬件设备进行更换等工作,要经财务负责人报经秘书长审批;在软件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实际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并由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人进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健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出现故障时进行排除的管理措施,健全必要的防治计算机病毒的措施。
第四十七条 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及其它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会计数据是指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数据。
第四十八条 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由财务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会计人员应至少每天进行一次硬盘备份或启用自动备份系统,对重要会计数据更新或修改后应及时进行备份。
第四十九条 对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重要会计档案应准备双份,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
第五十条 采用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财务部负责管理本会的会计档案。
第五十二条 应当进行归档的会计资料及保管年限如下:
序号
|
档案名称
|
保管期限
|
一
|
会计凭证
|
|
1
|
原始凭证
|
30年
|
2
|
记账凭证
|
30年
|
二
|
会计账簿
|
|
3
|
总账
|
30年
|
4
|
明细账
|
30年
|
5
|
日记账
|
30年
|
6
|
固定资产卡片
|
|
7
|
其他辅助性账簿
|
30年
|
三
|
财务会计报告
|
|
8
|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10年
|
9
|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永久
|
四
|
其他会计资料
|
|
10
|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
10年
|
11
|
银行对账单
|
10年
|
12
|
纳税申报表
|
10年
|
13
|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
30年
|
14
|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
永久
|
15
|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
永久
|
第五十三条 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五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章 会计核算办法
第五十五条 基金会的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十六条 基金会采用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五十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本基金会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基金会本身的各项业务活动。
第五十八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本基金会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十九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务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条 本基金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本基金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货币资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人(如捐赠人、理事会、监事会)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应当按照交易、事项的实质进行,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其依据。
(四)会计政策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九)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但本制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特别规定的计量基础进行计量。其后,资产帐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的外,基金会不得自行调整资产帐面价值。
(十)基金会遵循谨慎原则,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并坚持费用配比原则,保证基金会利益不受侵害。
(十一)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十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对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费用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人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致于误导会计信息使用人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六十一条 基金会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第六十二条 基金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基金会的一切财务收支必须纳入单位会计账簿,进行统一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六十四条 基金会财务部门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按照基金会预算管理需要和项目成本管理要求,设置总账、明细账户、日记账。
第六十五条 各种账簿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期末(月末、季末、年末)按规定进行结账,正确计算出各类账户的本期发生额、累计发生额和期末余额。
第六十六条 账户“摘要”应清晰、简洁、规范,金额数字和借贷方向要正确,发现记账错误时,应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的方法更正。
第六十七条 会计核算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六十八条 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和记账凭证的规范性应当按会计人员分工进行审核与复核。
第六十九条 原始凭证一般包括:购买货物或接收劳务而由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向单位或个人支付款项而取得的统一收据或其他凭证;各种收款付款结算凭证;费用分配表;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原始记录。
第七十条 原始凭证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或发票专用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第七十一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
第七十二条 记账凭证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记账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
(二)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三)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有原始凭证复印件。
(四)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冲销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调整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调整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第七十三条 会计核算账户设置应当符合会计制度要求,满足基金会内部管理的需要。账户中的明细项目设置要体现相关预算管理和合同协议履行的需求。
第七十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正确归集各项成本费用,准确反映下列各项支出: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基金会为了实现各类业务项目的目标、开展有关业务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该项费用应全部归集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进行核算和列报。
(二)管理费用。是指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费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等。
(三)筹资费用。是指基金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
(四)其他费用。是指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七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计电算化,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一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七十六条 基金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货币资金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加强对现金、银行支票、图章印签、网上银行收付款的管理。
第七十七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
(一)借出差备用金时填写借款凭证,会计审核签字,备用金直接通过网上银行转到借款人个人账户。
(二)现金支票由出纳员专管,按顺序登记。
(三)现金支付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福利费用;
2、个人劳务报酬;
3、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4、小额公益资助金;
5、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为1000元。
6、确需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四)及时盘点现金库存,并与现金日记账目核对,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出纳于每月对现金进行盘点,由会计负责监盘,编制《现金盘点表》。
(五)财务负责人要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现金和现金支票的保管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
第七十八条 严格执行银行支票保管制度
(一)建立健全支票领用登记制度,设置支票登记簿。从银行购买的支票要及时登记入库,落实出纳保管制度。领用支票、作废支票和支票存根的管理必须履行登记和统一存档手续。
(二)财务部出纳负责去银行购买支票并及时登记,财务会计每月对未使用、已使用及作废支票进行清点,清点后在支票领用登记簿上签字,逐笔序时做好签发银行支票的登记备查工作。
(三)基金会的空白支票由出纳放在保险柜中保管,避免无关人员接触,不得在未使用或未签发的银行支票上预留银行印鉴。
(四)发生支票丢失情况,必须及时向基金会财务负责人汇报,以便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严禁隐瞒不报,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丢失支票责任人承担。
(五)在支票签发时,出纳、会计在《领用登记簿》同时签字,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基金会职工丢失支票,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基金会签发支票,必须严格执行银行图章印签双人管理的规定,签发支票的有效图章印签“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人名章”必须由出纳和专人分别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法人人名章由出纳保管),当管理银行图章印签保管人员外出办公时,不得将图章印签直接交由另一图章印签保管人员代管。为了不影响工作,这种情况下,可以由财务负责人委托其他人员或基金会领导代为临时保管。
第八十条 严格履行定期与银行对账程序
(一)月末取回银行对账单、出纳查看网上银行月末余额和会计查看财务账簿中银行存款余额三方是否相符,由出纳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会计进行复核;出纳和会计对账后应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上签字。
银行对账和审核工作必须在银行对账单到达后10日内完成,由于对账不及时或对账不认真引起的工作失误,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失职责任。由此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严禁涂改、伪造银行对账单据。如有涂改、伪造情况,一经发现依法追究责任。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逐笔列出未达账项的时间、金额和款项内容,发现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并及时调整。调整后,本基金会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相一致。
财务负责人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银行存款余额、支票、财务图章印签进行检查,做好对资金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十一条 银行网银收付款管理
网上银行业务,是银行通过网络提供的金融服务。基金会因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开通网上银行业务,由财务部提出申请,由财务部负责人审核,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由财务部指派专人负责办理开通事项。基金会网银开通后,网上银行支付必须严格执行秘钥双人管理的规定,由财务负责人按不同的管理权限指定两人分别保管秘钥。
财务部出纳、会计须对各自网银秘钥负责,发生秘钥丢失或秘钥密码泄露情况,必须及时向基金会财务负责人汇报,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办理网银业务必须在财务部专用电脑上操作,并维护网银操作电脑的安全性;不得将网银秘钥带出基金会财务部,不得在基金会财务部以外的任何地方使用本基金会网银秘钥办理网银付款业务。
当网银秘钥使用人员外出办公或休假时,不得将秘钥直接交由另一秘钥使用人员代管。为了不影响工作,这种情况下,可以由财务负责人授权委托其他人员临时保管及使用,做好交接登记手续,及时更改秘钥密码。
财务部出纳负责网银系统维护,核实网银付款操作是否成功,同时截图发送给付款申请人,以便通知收款单位及时查收。月底到银行打印收付款回单,与账面逐笔进行核对,将加盖收付讫章的回单附在会计凭证后,作为入账依据。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与财务报表分析
第八十二条 基金会编制的对内、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分析,均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基金会对内及对外提供的反映基金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开展业务活动成果、现金流量及财务情况说明的文件。
第八十三条 基金会不得编制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基金会负责人对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基金会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十五条 基金会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中,会计报表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的统一格式进行编制,应反映出两个年度或者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政局有关要求编报。
第八十六条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根据真实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依据、原则和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不得违反本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不得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依据、原则和制度。
第八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第八十八条 对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需要说明的事项,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基金会的规定,作出真实、完整和清楚的说明。
第八十九条 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民政局及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并置放于基金会,以备接受捐赠人的查询。
第九十条 按照基金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定期向理事会、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报告分析及重大业务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报告。
第九十一条 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提供部分或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数据。
第九十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的内设机构、各专项基金以及所有开展的公益项目。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自2023年2月10日理事会修订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