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
(2023年2月10日理事会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基金会管理制度,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基金会运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召开理事会、换届选举、变更登记、年度计划、年度总结、工作报告、财务报告、重大支出(超过50万元人民币)、重大人事变动以及举办大型公益活动、设立机构、创办实体、涉外活动、参与邪教和有害气功活动、突发事件、涉外事项、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 报告内容:
(一)涉外事项:名称、宗旨、目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助单位;实施时间、地点、具体内容;涉及人员、资金规模等;
(二)其他重大事项:发生时间、地点、基本情况、计划措施等。
第四条 报备程序:
(一) 重大事项必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 举办涉外重大活动事项涉及行政审批的,需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基金会重大活动事项报告备案表》一份留存登记管理机关,一份留存业务主管单位,一份由基金会归档保存。
(四) 不可预见的重大事项,应第一时间按照上述手续、程序报告备案;
(五)重大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 重大活动事项结束后的15日内,将书面总结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 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23年2月10日理事会修订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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