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通过了,我心里一块石头落地了

http://www.sina.com.cn 2017/3/31 财富传承管理师联盟

 

3月15日,《民法总则》经全国人大审议高票通过。

得知消息,我第一时间给一位深受人们尊敬的老艺术家发去短信:今天《民法总则》通过了全国人大表决,我很高兴,因为之前一直得不到解决的事情有了重要转机。

短信后面,我附上了《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令我激动的原因是,这位年过八旬的老先生,对自己唯一的智力残疾的孩子未来的生活保障问题,几十年来殚精竭虑,今天终于有了解决的可能。

第一次和老先生探讨这个问题是在2012年,老先生邀请我到家里聊。

对于这个著名的家庭,无须太多交代,我已经知道了一些背景。老先生早年经商,而且热爱收藏,作为著名人士,财产不算少,家里司机保姆也都忠实可靠。老先生年纪已大,唯一放心不下的是自己的独子。

孩子天生智力残疾,但他们对孩子呵护备至。为了让孩子更好地享受父母关爱,虽然政策允许,但夫妻二人决定不再要二胎,而是全心全意照顾孩子。

随着年纪的增长,老先生开始担心他们夫妻二人一旦离开人世,谁能够照顾好孩子。

自己虽然积攒了不菲的财富,身边的亲人好友也对这个家庭关爱有加。但是,孩子仅有半自理能力,财产留给他的话,他自己并不会管理和控制,还得依赖身边人。

但身边人是否完全可靠,是否存在风险,安排亲友监督是否能够实现,留下的财产会不会引起他人觊觎,会不会反而引起危及孩子人身安全的风险?

老先生辗转反侧,夜不能寐。

对此,我向他介绍了遗嘱和家族信托等法律工具,并建议老先生建立一个相互监督和制衡的法律结构,这样才能让财产和孩子都实现安全。

老先生对遗嘱非常感兴趣,特意提出希望通过遗嘱指定自己和太太去世后,由谁来监护孩子。为此老先生特意到中华遗嘱库进行了参观,并为中华遗嘱库写下了“家和万事兴”的题词。

我却提出了反对意见:按照《民法通则》和相关规定,您无权通过遗嘱指定您去世后谁监护您的孩子。

老先生非常不理解:天底下怎么会有这样的法律?!

是的,按照法律规定,监护有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三种形式。

法定监护就是法律直接规定的监护人。

委托监护是父母把子女委托给其他人监护,但这是父母在世时的委托,并不包括父母去世后的委托。

关键是指定监护,是指法院从有权或者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亲友中指定一人或几人担任监护人,并不是孩子的父母来指定。

老先生很长时间无法理解,他认为这些法律制定得很不合理。

我详细地向老先生进行了解释,并提交了一份备忘录给老先生。

老先生阅读后,对此耿耿于怀:作为父母不能指定子女的监护人,反而让法院去指定,匪夷所思!

2015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重新修订,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看到这条法律,我看到了一点点曙光,但由于老先生的孩子并不是老年人,也不可能自己指定自己的监护人,这一规定对问题的解决并无帮助。

现在,《民法总则》终于允许父母可以通过遗嘱来指定自己去世后子女的监护人,这个规定给老先生家庭问题的解决带来了希望!

当然,我知道这只是第一步,因为指定监护人,把孩子的身家性命和巨额财产托付给他,既是一种幸运,也是一种风险。如何在一个安全的法律机制的管理下,持续几十年地让孩子得到良好的照顾,仍然需要智慧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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